一、引言
本文探讨的范围位于黄河以北的华北平原地区,这一地区历来是蝗灾高发地区。徐光启早就对此有所认识:“按蝗之生,必于大泽之涯,然而洞庭、彭蠡、具区之旁,终古无蝗也。必也骤盈骤涸之处,如幽琢以南、长淮以北,青兖以西,梁宋以东诸郡之地,湖漅广衍,暵溢无常,谓之涸泽,蝗则生之。历稽前代及耳目所睹记,大若如此”1。在现代农药推广以前,灭蝗基本上以人力扑捕为主,由于飞蝗在较大的地区内发生,个人或单个村庄等小规模防治是微不足道的。客观上要求大规模的组织进行干预,这便促成了封建中央政府的统一指挥。在古代社会,只有如此,短时间内完成较大范围的人员组织和调动才能实现。
宋代,政府已开始有规模地组织民众从事捕蝗,并涉及到国家与乡村多层次的治蝗协作。南宋淳熙八年,政府制定关于乡村捕蝗律法:“诸蝗初生,若飞落,地主邻人隐蔽不言,耆保不即时申举扑除者,各杖一百;许人告报.当地职官承报不受理.及受理而不即亲临扑除;或扑除未尽,而妄申尽净者,各加二等。诸官司荒田牧地,经飞蝗住处,令佐应差募人,取掘虫子,而取不尽,因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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