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会重视。而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各朝统治者也屡有推行“仁政”、养恤贫苦孤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与此相应,其在养老和养恤贫苦孤残方面的措施也最为周详。
(一)养老政策
清代养老政策的对象可分为三个部分:孤老、普通老人和致仕官员。因针对孤老的政策将在后面部分论及,这里主要讨论后面两项。
1.平民养老政策。清代普通民众的养老以家庭为主体,但是国家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免除老人及其家庭成员差役负担。顺治元年清政府已作规定:“凡军民人等,年70以上者,免其丁夫杂差”。年过70即不必承担国家差役。至康熙二十七年,为使家庭能充分照顾老人生活,清政府又诏“军民70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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