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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时间:2007-3-9 16:49:17  来源:不详
灾时,清代已有固定程序。受灾州县须预先刊刻“简明呈式”(即表格),开列受灾民众姓名、口、住址、被灾田亩数量、坐落等内容,先由灾户自行填报部分内容,经地方官核实后按区图村庄装订存档,作为勘灾底册。查灾官员赴庄查灾时,需比照勘灾底册按田踏勘,将受灾情况登明册内,勘毕将底册上缴州县,由州县官员核造总册,绘出本地受灾地图,被灾之处,以色笔标示,最后附上州县的赈济意见一并上报。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即便一县中各处受灾情况也未必相同,所以清代规定以村庄为基本单位确定灾情轻重,“不得以通县成熟田地统计分数”。 

3.救灾。查勘灾情是为下药,有针对性地予以救助。清政府根据灾情轻重不等,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灾蠲和缓征、赈粥、散放棉衣、工赈等。限于篇幅,此处不赘。 

 

二、养老和养恤贫苦孤残政策 

 

在中国传统道德中,孝道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孝经》中即认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儒又根据“己欲达而达于人”的原则,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将孝道从庭推广到社会。封建统治者也尤为关注孝的作用,认为可“求忠臣于孝门”,历来标榜“以孝治天下”。作为孝道的具体表现,养老事业备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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