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代水利工程兴修起了很大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二)临灾救助
防灾措施的实行并不能杜绝自然灾害的发生,当发生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时,仓储等备荒设施往往无法满足救灾需要。因此,清政府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救灾政策,采取各种手段减轻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总体而论,清代的救荒程序已比较完备,对报灾、勘灾、救灾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救荒手段也日趋多样化。
1.报灾。清代将报灾视为地方官的责任,发生灾荒时,地方官必须及时上报灾情。顺治六年,清朝政府已要求“地方督抚巡按即行详查顷亩情形具奏”[14](卷190)。顺治十年,户部对报灾程序作了严格限定:“夏灾限六月终,秋灾限九月终。先将被灾情形驰奏,再于一月内,查核轻重分数,题请蠲免。”如有地方官逾期不报、延误救灾者,必须受到相应处罚。[15](卷79)
2.勘灾。发生灾荒之后,地方官员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勘查地方受灾程度,作为采取救济措施的依据。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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