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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9:17  来源:不详
卷189)。 

在规模上,康熙四十年规定,大州县常平仓额定积一万石,中州县八千石,小州县六千石。到雍正年间,标提高,改为大县一万五千石,中县一万石,小县八千石[7<(189)。但因南北气候不同,北方干燥寒冷,更有利于粮食储存,各州县常平仓贮额数相对较高,多有超出标者,而南方则多不足标。康熙至乾隆初年,常平仓发展迅猛,全国额定储数达四千八百万石。由于官仓积粮过多,甚至造成全国米价上涨的情况,为此,乾隆十三年,中央政府不得不调低各省的额定贮量。但全国实际积数仍达三千三百万石[8](159)。 

不过,这种情况至乾隆晚期发生变化。乾隆五十七年上谕指出:“不肖官吏平时任意侵挪亏缺,或以陈易新为名,勒买勒卖,短价扣,其弊不一而足。”以造成积“所存无多、不敷散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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