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89)。
在规模上,康熙四十年规定,大州县常平仓额定积谷一万石,中州县八千石,小州县六千石。到了雍正年间,标准有了提高,改为大县一万五千石,中县一万石,小县八千石[7<(卷189)。但因南北气候不同,北方干燥寒冷,更有利于粮食储存,各州县常平仓贮谷额数相对较高,多有超出标准者,而南方则多不足标准。康熙至乾隆初年,常平仓发展迅猛,全国额定储谷数达四千八百余万石。由于官仓积粮过多,甚至造成了全国米价上涨的情况,为此,乾隆十三年,中央政府不得不调低了各省的额定贮量。但全国实际积谷数仍达三千三百余万石[8](卷159)。
不过,这种情况至乾隆晚期发生了变化。乾隆五十七年上谕指出:“不肖官吏平时任意侵挪亏缺,或以借陈易新为名,勒买勒卖,短价克扣,其弊不一而足。”以致造成积谷“所存无多、不敷散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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