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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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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9: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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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备荒年之不足”,采取的是以有余补不足的方法,但若有余不多,补不足自然无从谈起。可见,防灾还必须着眼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产量,清政府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一是鼓励垦荒。早在顺治元年,清政府即将各州县卫所的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荒地则官给牛种,免科3年。康熙年间,新垦荒地起科年限进一步放宽,规定“新荒者3年起科,积荒者5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这些措施有利于提高民众垦荒的积极性。为了激励地方重视垦荒,清政府还将垦荒成效作为官员的考绩根据之一。由于政府的重视与民众的辛勤劳作,清代前期的垦荒事业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仅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不到40年时间中,耕地面积由607万顷骤增至723万余顷[13](206)。二是重视推广农业技术。为推广农业生产技术,乾隆年间,清政府组织力量,将旧文献中有关农业生产的资料汇编成《授时通考》一书,这是我国最后一部传统形式的大型农书。另外,清代还根据各地自然条件的不同,注意选择耐旱、耐涝、耐盐碱、耐贫瘠和抗病虫以及其他各种抗逆高产作物品种[2]。三是重视水利兴修。从康熙年间开始,清政府就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水利工程的修建、经费的开支、设施的管护、护水与用水关系处理等诸多方面作了明文规定,并在雍正、乾隆年间屡有增益,形成较为完备的水利法律体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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