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清代社会保障政策中的灾害救助、养老和养恤贫苦孤残等内容作专门探讨,限于篇幅,清代军人优抚制度留待另文论述。
一、灾害救助政策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几乎无年不灾,而清代又是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历史时期。据邓云特统计,从1616年清政权建立至1911年清政权灭亡的296年间,共发生灾害1121次,平均每三月一次[1](23)。按照成灾原因的不同,大致可把清代灾害分为水灾、旱灾、雹灾、虫灾、风灾、霜雪灾、地震和疾疫八类,其中以水、旱二灾最为常见。与前代相比,清代灾害具有发生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灾害地区分布广,成灾面积大;特大灾害继起迭至,交相并发等特点[2]。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无疑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政权的长治久安,为此,清政府在灾前预防、灾中救助乃至灾后补救等各个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力图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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