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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时间:2007-3-9 16:49:17  来源:不详
围内得到普及。 

为使常平仓发挥应有的功能,清政府对其管理度、营运方式、积规模等方具体规定。 

在管理上,清政府明确地方官员的管理责任。雍正帝即规定,如发生因地方官失职而造成常平仓朽腐的情况,将依溺职例予以追究,情况严重者可革职查办;官员接任之时,也须将州县仓廒盘查清楚,方许交接[7](189)。 

在运营上,清代常平仓通常用“存七粜三”的办法,即每年只粜出三成积,七成留仓;仓粜出后,需趁价低廉之机买还仓;如被灾州县仓粮动用过多,以所剩无几,须在收丰年之时,奏请上司拨银买补[8](160)。虽然已有定,但由于气候、米价、灾荒等原因,各地常平仓的实际存粜比例并不相同。不过,不管何种原因,决不允许出现粜空仓廒的情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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