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内得到了普及。
为使常平仓发挥应有的功能,清政府对其管理制度、营运方式、积谷规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在管理上,清政府明确了地方官员的管理责任。雍正帝即规定,如发生因地方官失职而造成常平仓谷朽腐的情况,将依溺职例予以追究,情况严重者可革职查办;官员接任之时,也须将州县仓廒盘查清楚,方许交接[7](卷189)。
在运营上,清代常平仓通常采用“存七粜三”的办法,即每年只准粜出三成积谷,七成留仓;仓谷粜出后,需趁谷价低廉之机买谷还仓;如被灾州县仓粮动用过多,以致所剩无几,须在秋收丰年之时,奏请上司拨银买补[8](卷160)。虽然已有定制,但由于气候、米价、灾荒等原因,各地常平仓的实际存粜比例并不相同。不过,不管何种原因,决不允许出现粜空仓廒的情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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