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解决重要典章制度问题。我们也不是完全否定他的成绩,他收集了许多有用的材料,也间有可取的见解,比如关于“龟三卜”的问题,郭沫若同志在《卜辞通纂·别录一》中有云,“《书金滕》‘乃卜三龟,一习吉’。……《论衡·知实篇》及《死伪篇》皆云:‘卜乃三龟,三龟皆吉。’疑古人以三龟为一习,每卜用三龟(《洪范》“三人占”亦一证据)。一卜不吉,则再用三龟,其用骨者当亦同然。言‘习一卜’、‘习二卜’者疑前后共卜六骨也。”以上论断非常正确,后来在《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一九七二年第二期)中,已经得到证实。陈立在《义疏》中曾经多次接触到这个问题,也搜集了一些材料,足以证成此说。比如庄公三十一年《经》云:“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公羊传》云:
“曷为或言三卜,或言四卜。三卜礼也,四卜非礼也。”此外襄公十一年《经》又有:“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不郊。”而成公十年有五卜的记载,《经》云:“夏四月五卜郊,不从,乃不郊。”三卜合礼,四卜、五卜为不合礼,定公十五年《义疏》有云:
“旧疏云:……僖三十一年传,三卜礼也。三卜何以礼?求吉之道三。彼注云,三卜吉凶,必有相奇者可以决疑,故求吉必三卜也,是其得二吉乃可为事之义。今此五月而郊,故知得二吉也。胡氏匡衷《仪礼·释官》云:卜筮古者贵贱并用三兆三易。《洪范》立时人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郑注: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是郑意卜则掌三兆者各一人,筮则掌三易者各一人,故《金滕》乃卜三龟。‘士丧礼’占者三人,注以为掌玉兆、瓦兆、原兆是也。……盖或卜或筮得一兆三人共占之,其从多者为吉,所谓二吉也”(《公羊义疏》七二)。
于此陈立收集了许多材料,当然有助于我们对于古代风俗制度的了解。所谓“一习吉”、“习一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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