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为军港,商业发达,街道甚多,败逃的敌兵从居民房屋里向外发炮,每户都有遗弃的武器*,而日军进入市街正是黄昏时分,对清兵与一般居民难以区分,况且清兵是脱掉*后逃跑,躲入居民家中改穿百姓服装,故*稍多是实难避免的。第二,11月22日以后的几天里,回避屠戮平民之行为,只承认有杀害俘虏的事,是因为这些被俘清兵不肯服从,或进行顽抗,或伺机逃跑,故不得已而采取惩戒的手段〔7〕。
但是,日本第二军司令部对旅顺屠杀事件所提出来的辩解理由,外务省并不满意,特别是认为其中第2点关于杀俘之事,与法理有抵触之处。因为即使清兵被俘后仍进行抵抗,又企图逃跑,诚为不争的事实,然而将其杀害仍要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凡处死俘虏,必须是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则,杀俘便违反了战争法规。如果俘虏企图抵抗而未付诸行动,或有行动而又就缚,惟一的处置办法是交付军法会议审判。《日本陆军治罪法》第25第曰:“俘虏降者犯罪,由军法会议审判。”即指此也。再者,关于俘虏逃跑一事,假令俘虏企图逃跑而未付诸行动,或已经逃跑而中途又被捕获,惟有对其采取更严格的*,也不得随意杀戮。《布鲁塞尔宣言》第28条及《国际法协会提要》第68条即有此规定〔7〕。据此,日本外务省决定不采用第二军司令部关于杀害俘虏的辩解理由,干脆直截了当地不承认有杀害俘虏的事。于是,又重新拟定了7点说明:“(1)逃跑的中国士兵把制服丢弃。(2)那些在旅顺口被杀的身着平纹服装的人,大部分都是伪装的士兵。(3)居民在打仗前就离开了。(4)一些留下来的人受命射击和反抗,并照此办理。(5)日本军队看到日本俘虏被肢解的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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