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了几次试探,“但总督始终不为所动”;这时义律就向英国外交大臣建议“由一兵舰送往白河口,当可立即从皇帝处取得一项对于这点作让步的命令。”〔26〕
直至钦差大臣林则徐赴广东主持禁烟时,义律仍不能与清朝官员进行直接公文来往,凡事均须经行商代传。道光十九年三月(1839年4 月)间,洋商伍敦元等送到义律呈递钦差大臣一禀,由广州府呈缴。仅从形式上看,义律与旧时的大班似乎无甚差别;但实质上,此时的中外关系已经发生了某种重要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义律在呈钦差大臣的禀文中,都自称为“英吉利领事”,并称“即经远职持掌国主所赐权柄,示令本国人等。”〔27〕美国人吐哪在呈钦差大臣禀文中亦自称为“咪@④@⑤国特差驻粤领事总管本国贸易事务。”〔28〕
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1939年4月12日),林则徐奏称:“查各国买卖,以@⑥咭@④为较大,该国自公司散局以后,于道光十六年派有四等职夷人义律,到澳门经管商梢,谓之领事。”〔29〕在林则徐看来,“领事”的职责在于“经管商梢”。这时期林则徐在奏折中经常提到:“据该领事义律禀覆”、“旋据@⑥咭@④国领事义律禀明”、“旋据@⑥咭@④国领事义律禀称”,等等〔30〕。虽然这时的“领事”与近代外交关系中“领事”的概念不能相提并论,并且林则徐与义律对“领事”含意的解释亦有差别;但重要的是,此时中外已经取得这一共识,即:义律“领事”之职,系“由国主赐以权柄”,“领有公书*”。这与旧时“大班”相比,或与1834年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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