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页、第321页、 第101页、第103页、第102页。
〔3〕〔4〕〔5〕〔6〕〔7〕〔8〕〔9〕〔10〕〔11〕〔12 〕〔13〕许乃济《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应亟请变通办理折》,见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上),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01—204页。
〔14〕《道咸两朝等办夷务始末补遗》(台湾本),见自夏笠《关于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几个问题》,《上海师大学报》(社科版)1990年第4期。
〔15〕〔16〕〔17〕〔26〕〔28〕〔29〕〔61〕〔62 〕〔67 〕《道咸两朝等办夷务始末补遗》,见《第二次鸦片战争》(一),第404页、第404页、第413页、第355页、第397页、第398页、第404 页、 第397页。
〔18〕〔19〕〔20〕〔32〕〔36〕〔55〕于恩德《禁烟法令变迁史》,《中国近代史料丛刊》, 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 第90页、第91页、第91页、第98页、第89页、第89—90页。
〔21〕〔27〕〔31〕〔56〕〔68〕《鸦片战争》(二), 第423页、第422页、第580—581页、第422页、第580—581页。
〔22〕〔60〕〔65〕〔79〕〔80〕〔81〕《清朝续文献通考》(三),第8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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