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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事件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他认为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看,中国政府不应该对被盗贼偷窃的外国人负赔偿责任;而《望厦条约》第19条实际上也不包含伯驾所说的那种意思;同时他还认为罗孝全在这个事件中也有责任,他没有遵守该条约第27条的规定,未经中美官员的同意就在东石角建房子。在此情况下,他要求美国国务院给他明确的指示,在接到指示前他不向中国官员提出要求。另外,原来支持罗孝全的美国领事福士也采取与德威士同样的看法,他在1849年初写信给德威士说,罗孝全和伯驾滥用了条约规定的权利,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使中国官员日益关注传教士的行为,而使中美关系和美国的利益都受到损害。这封信也被德威士寄给了美国国务院。(注:参见Te —kong Tong, United States Diplomacy in China,1844—60,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Press,Seattle,1964,PP.100 —103; Issachar Jacax 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 P.111.)与此同时,罗孝全自己写信给国务卿布坎南, 坚持要求美国政府支持他向中国政府索赔。伯驾也在给布坎南的信中阐述他的上述立场,继续主张采取措施要“中国赔偿”。但当时的美国政府正面临换届,布坎南并没有给德威士明确的指示。(注:Issachar Jacox 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P.113.)而继任的美国政府处在南北分裂趋势日益加剧的考验中, 更无力顾及一个传教士价值1400元的索赔。
德威士1850年辞职,伯驾以“美国副使”的名义再次代理馆务,为时两年多。他虽没有向广州当局重提罗孝全索赔一案,但却向美国国务院建议,将远征日本的佩里舰队召到中国水域,以帮助实现美国人向中国的索赔要求。在当时,罗孝全的1400元索赔额,是几宗美国人索赔案中最大的一笔。(注:United States Diplomacy in China,1844— 60,P.116.)
1852年,马沙利(Humphrey Marshall)被任命为驻华公使。 在他赴任前,美国国务院指示他研究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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