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年,英法发动对中国的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6月,列强以兵威逼清政府订立了又一批不平等条约,其中,《中美天津条约》与通商口岸有关的条款仍同《望厦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仍如前规定法国人“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而《中英天津条约》及此后订立的《中德通商条约》则似乎涉及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进一步规定。
《中英天津条约》第九款规定:“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
《中德通商条约》第八款规定与中英条约相同:“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民,皆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
《中英天津条约》订立的第二年,由于“换约”交涉而战争再起。1860年10月,清政府兵败求和,与英、法交换《天津条约》批准书,并与列强订立《北京条约》。《北京条约》肯定了《天津条约》的这些规定。
与前文所述及的条约和约定相比,《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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