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于去年二月到省时,其英吉利一国自己与贵国酌定,惟本国至今仍未曾与贵国定议,是以本摄理遵条约及本国大学士之意,照会贵大臣办理此事,亦情愿照议同此章程,以继英国与贵国既定之议,并预备接到复准,即饬令本国领事官及商民人等遵守奉行。惟总不能饬令遵守非己国所定之条约也。”(注: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美关系史料》,第116页。)
显然,徐广缙和伯驾的交涉是没有结果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批不平等条约订立后,根据有关条约和约定,通商口岸(至少在上海)的范围应以苏松太道宫慕久和英国公使德庇时所议定内容、驻沪领事巴富尔致宫慕久的照会为依据,即“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青浦事件中传教士至青浦活动显系违约侵权行为。(注:据《怡和档案》,1856年3月,太平洋行的拉斯登先生就曾“前往(福州)内地茶区”。参见郝延平《中国近代的商业革命》,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由此可见,青浦事件后,通商口岸的外国人违约远行的事当不在少数。)
《天津条约》与通商口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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