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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及列强的侵权

时间:2007-3-9 17:26:06  来源:不详
>10月订立)第二十三款称:“凡法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来经游,听凭在附近处所散步,其日中动作一如内地人民无异,但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以为营谋之事。至商船停泊,该水手人等亦不得越界游行。”

这些条约把外国人的活动限制在通商口岸,通商口岸的范围虽然不是很明确,但还是有大致的规定。按条约内容,外国人到“乡间”、“内地”、“内地乡村”、周边“市镇”即为逸出通商口岸范围;外国人只能在“附近”、“近地”活动。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此相关的约定。如1845年上海道台宫慕久与英国驻沪领事订立《上海租地章程》,并议定“外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为断,不得在外过夜”。

应该说,上述条约和约定已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大体规定了上海通商口岸的范围。但事实上,在上海活动的外国人特别是传教士并不肯严格地执行这一规定。据《中国教案史》所作统计,从1844年《中美黄埔条约》订立至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等条约订立的15年间,至少又有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葡萄牙、西班牙、德意志等国的52名传教士(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教)离开通商口岸潜入内地。(注:张力、刘鉴唐:《中国教案史》,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4月版,第332页。)应该补充的是,这一时期,除了法国、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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