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该夷等如复不遵条例……届时似此违约私行,致有争斗,勿议我国置之不理。”(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37页。)
1848年5月22日耆英等奏:“该夷违约远行,致被我民殴逐,已非一次。该夷既虑我民与之为难,又畏其公使责以违约,每多隐忍不言。”“其上海口岸,前经德酋与前任苏松太道宫慕久议定,该夷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为断。前夷目巴富尔照会苏松太道文内,亦有准其雇买船只轿马,水陆往来,均不得在外过夜之语。今青浦县离上海九十里,来回一百八十里,穷日之力,断难往返”(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41页。)。
从以上引文特别是耆英所奏可以清楚地看出,在通商口岸范围问题上,宫慕久和德庇时曾议定外国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为断”。巴富尔也曾给宫慕久一份照会,这份照会也确认了外国人“不得在外过夜”的同样规定。从广义上说,这种议定和照会已经成为双方均须遵循的条约。
尽管清政府知道青浦教案的实质是传教士“违约远行”而与中国民人发生争殴,“该夷以斗殴细故,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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