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订立了《南京条约》,其中规定中国向英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口通商,由此产生了近代中国的通商口岸制度。这一制度直到1943年1月才由中美、中英关于取消治外法权的换文废除。在通商口岸制度存在的100年间,列强“依据”有关条约,获得了大量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权。学术界在这些方面已经有不少的研究成果。
著名国际法学家威罗贝在论及中国近代通商口岸时说:“关于条约口岸的范围,没有一个条约是明确的。”(注:[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10月版,第449页。)通商口岸的范围问题是直接涉及条约权利受益范围的重要问题,中国近代许多重大的*、军事和经济活动正是以通商口岸为舞台,且与通商口岸的范围有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考察,以厘清史实,并从一个新的视角审视这些历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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