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问题上做文章,“硬说距上海九十里的青浦在‘官定范围之内’”(注:参见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12月版,第86页。),企图避开对违约远行责任的追究;而清政府在交涉中则一再重申宫慕久和英国公使德庇时、驻沪领事巴富尔等的约定。这些,恰恰凸显了“青浦事件”的实质所在。
1848年4月18日李星沅等奏:“至夷人原定条约,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本不准任意逾越。上海口岸,经前任苏松太道宫慕久与英夷德酋及领事巴富尔再三要约,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青浦并非一日可以往还之地”(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36页。)。
1848年4月18日廷寄称:“至所称上海口岸,本与德酋再三要约,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所约本属明白晓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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