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厦门是其归乡必经之地,而侨民归来,往往遭遇“关卡苛求,族邻诈扰,以致闻风裹足”,(注: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1958),光绪二十五年四月,第四册,第4365页。)有违招徕侨资政策的主旨。光绪二十五年(1899),清政府采纳闽浙总督许应kuí@②的奏议于厦门设立保商局,保护归侨。这是自保护华侨政策实施以来清政府首次批准在国内设置的保护归侨的专门机构,其设立的出发点是要与引进侨资政策的推行相辅相成。继厦门保商局之后,光绪二十六年(1900)初,又设置了广州保商局。总的看来,作为一项持续提倡的经济政策,引进侨资政策的具体实施,也就仅限于上述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一些措施和办法,再无系统、有力的实施行为与举措。
(三)引进侨资政策的实施效果
甲午战后至20世纪初年,清政府尝试引进和利用侨资以发展近代经济与抵制外资的目标无功而终,引进侨资政策的实施未见成效。这一方面表现为招徕的侨资数额极为有限。相对于拥有巨大投资潜力的华侨社会而言,回国投资的侨商与侨资规模均微乎其微。如这段时期少数回国侨商中的一员——南洋富商张弼士投资的企业有两家:1896年,创办的原集资40万元后又投资5 万两的华兴三盆银矿公司(改名宝兴公司)及1897年以10万两投资于中国通商银行。(注:转引自陈民:《论张弼士在晚清发展民用工业中的历史作用》,《华侨华人历史研究》1992年第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