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柄,总应操自华商以归自主”(注:蔡乃煌总篡:《约章分类辑要》,卷三十五,第3599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十二辑,文海出版社。)的基础上,允许华洋合资经营,并就合股比例作了限定。通过对矿务铁路公共章程的分析表明,到十九世纪末,引进侨资的政策法规的建设正在力图突破以往过于粗陋的制约,并初步形成了有关投资程序与经营活动的一些具体法律规定,这标志着引导侨资回国投资法规的建设已处于萌兴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矿务铁路总局设立后不久即形同虚设,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也随之失去权威性。此后,直至清末新政开始,其间,引进侨资政策法规的建设仅仅停留在上述萌兴尝试阶段,不见有实质进展。
(二)配合与推行吸引华侨投资政策的措施与办法
在清朝特定的官僚*体制下,华侨事务隶属不同的职能机构和官员管辖,这样,在配合和实施引进侨资政策过程中,因人而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措施和办法。首先,从投资信息的传达看,当时主要侨乡——福建省与广东省对此最为重视,吸引侨资与包括侨资在内的华资政策的下达多伴随有省政府代表团亲临海外华侨社会介绍投资信息,表达中央与地方政府对侨资的期待态度以争取侨资回国投资。除此之外,一些外交官与出使大臣也不断地给华侨传达政府的引资信息,为引导侨资回国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其次,个别官员为争取侨商回国投资做出了实质性努力。如1895年闽浙总督边宝泉宣布保护归侨章程,保证归侨的人身与行李安全,使其免受海关官吏和宗族亲戚的敲诈和勒索。(注:转引自颜清湟著:《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81页。)这对于政策的贯彻实施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最后, 设置保护归国华侨的专门机构。鉴于闽省华侨多隶籍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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