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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清政府引入侨资政策的首期尝试及其失败的决策因素

时间:2007-3-9 17:26:14  来源:不详
样,从清政府与外资的关系看,铁路部门是双方争夺投资的焦点,政府引入侨资以自守利权,其借助华商资本抵制外资的愿望明晰可见。其二,确定了投资奖励的方针。其三,明确了对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引入华资(包括侨资)遏制洋资的导向。总的看来,包含在吸引华商投资政策中的引进侨资政策的陆续颁行,尽管与政策的健全与完备要求相距甚远,尤其是内容只限于一些大的方向性的规定,过于粗糙。但是,从首期引进侨资政策法规演变的全过程看,这是引进侨资政策基本定型的重要时期,它所确定的投资方向、限制洋股、投资奖励等原则性内容及引资的战略目标基本为以后所承袭,此后政策法规的演变多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具体化、补充与调整。

进入1898年底,引进侨资政策与法规的演变与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光绪二十四年(1898)六月,清政府第一次设置了专门的领导机构——矿务铁路总局,负责华商对最重要的投资领域——铁路、矿冶业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并于十月推出了内容较为系统详细的吸引华商投资法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二十二条。这说明,铁路、矿冶业是清政府招徕华商资金的两个重点部门。基于“多得商办为主,官为设法招徕”(注:蔡乃煌总篡:《约章分类辑要》,卷三十五,第3595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十二辑,文海出版社。)的宗旨,章程中对商办铁路、矿务公司的建立与经营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囊括了对以往引进侨资政策原则性内容的承袭、规范、扩充与调整。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有关侨企的申请建立、官方与企业的关系、经营统辖权之归属、用人购地、借款、征收税课、投资优待等投资问题,均形成详细的法规。这些具有一定的填补空白意义的扩充与规范条文,为华侨在国内的投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其次,章程对侨商回国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突破了以往的笼统规定而逐渐明确了。只要华人承办矿、路“独办资本至五十万两以上,查明实已到工,办有成效。或出力劝办实系华股居半者,应照劝办赈捐之例请给予优奖,以广招徕”。(注:蔡乃煌总篡:《约章分类辑要》,卷三十五,第3601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十三辑,文海出版社。)按劝办赈捐的奖励办法给予投资者贡、监虚衔以示荣耀与清贵。另外,章程中有关投资方式的规定,对以往的排斥洋资提倡华资独占的导向作了调整,在确保企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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