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政策上就是没有形成具有长远经济目标的招商引资内容。
随着影响决策的主导因素的转变,1895年底至1896年上半年,引进侨资政策的具体内容发生显著变化,它所形成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以后直至20世纪初年引进侨资政策法规演变的基础。
1895年底到1896年上半年,光绪帝颁布上谕号召和吸引华商重点向国内最重要的经济部门投资。光绪二十一年(1895)十月,鉴于芦汉路路段长,所需经费额大,谕令“各省富商如有能集资千万两以上者,著准其设立公司,实力兴筑。事归商办,一切赢绌,官不与闻。如有成效可观,必当加以奖励”。(注: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1958),光绪二十一年十月,第四册,第3688页。)翌年三月,又进一步对招商筑路予以提倡,并明确规定限制洋商投资。这里,有一点需要指出,这两道上谕的实施对象都指名为华商,此时,华商包括国内华商与外埠侨商两部分,这在上谕及官员的言论中随处可见。而且,政府总是将上述招徕华商投资的政策内容通过各种官方途径宣示于华侨社会,由此足可见统治集团对国内华商与海外侨商一视同仁的重视与吸引程度。所以,上谕可以视为引进侨资政策的延续和组成。同样,此后以华商为对象的引资政策,均将华侨资本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段时期的政策包括三点内容:其一,开辟了新的重点投资领域。引导侨资主要流向对国计民生与国防建设均至关重要、又可藉以遏制外资疯狂扩张的铁路部门。重点投资范围的确定是引进侨资以实现实业自强与抵制外资这一长远经济发展目标的政策实质的最佳体现。因为,从投资特点看,投资铁路部门,不仅资金回收期长,风险大,而且对国家财政而言,收益也不可能立竿见影。因而,可以排除开辟财源为主导的吸引动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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