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藏富于民之益。一旦有事,缓急足恃”。(注:薛福成:《庸ān@①全集》,“海外文编”,卷1,第20页。 )寥寥数语,尽管尚无使用侨资的详细办法,但已将实施保护是为了利用侨资的动机与目的表露无遗。按照薛的建议,实施新政策下的海外侨民的*身份由孤行孑立的贱民一变而为政策保护下的国家子民。伴随着这一转变,海外侨民被赋予了发挥“缓急足恃”的义务。正由于此,保护政策具有的这一潜在意向直接影响和决定着随后华侨同国内经济联系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向。对华侨实施保护政策不足两年时间,因时势变迁和社会需要,将利用侨资的意向付诸实践的外在压力明显强化,实施保护时寄予华侨发挥经济优势的期待通过引进侨资政策予以体现和明确。因而,立足于蕴藏着明显的利用侨资意向的保护政策及着眼海外侨民对国家应承担义务的认识,成为甲午战后直至清亡引导侨资回国政策共有的出发点。
除此之外,引进侨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更直接受到当时具体的社会需要的制约和影响。甲午战后至二十世纪初年,国内对侨资的需求迅速加强,个中原因因社会变化而异,大致说来,经历了由自私的财政需要到发展自立的近代经济以抵制外资在华扩张的长远经济近代化发展战略为主要动机的转变。
(二)自私的急功近利的财政需要驱使下的引资政策
甲午战后空前的财政危机是促使引进侨资政策出笼的直接原因。甲午战争给清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马关条约》规定的赔款额与赎辽费两者相合即高达白银二亿三千万两。其时,清政府年财政总收入为八千万两,战争的巨大损耗,已使财力困绌,国家再无能力独当此重压。因而,战争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财政问题是对内决策的首要议题,渡过财政难关成为一切经济政策措施的出发点与宗旨。对此,光绪二十一年(1895)五月上谕强调指出:值此“偿款太钜……国用匮乏”之时,各大臣疆吏“如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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