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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近代租界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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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6: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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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居留地使用的是Settlement。但对于何者为租界,何者为居留地,威罗贝仍没有说清楚。朱华在《上海租界土地永租制初探》一文中明确指出:“在国际上,居留地(Settlement)和租界(Concession)是性质有别的。所谓租界,就是一国政府将某一地区整个地出租给外国政府管理,由外国政府再将内中土地分租给其侨民。这种租赁关系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属国际公法范围。而居留地则是由一国政府划定一块地域,准许外侨在此区域内分别向本国土地所有者零星商租土地,整个区域的行政管辖权原则上仍属本国政府所有。居留地租赁关系的主体是私人,属国际私法范围。”朱华在这里很清楚的把租界和居留地区别了开来。朱华在论述上海租界问题时又说:“上海租界制度的基础是外人享有治外法权,而不是土地永租权。理应受中国政府管辖的上海居留地,之所以变质为‘国中之国’——凌驾于中国主权之上的租界,主要是有外人非法建立的租界制度保护的缘故……。治外法权可以说简直是租界制度的基石……。上海租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受条约保护的治外法权’。没有租界,治外法权可以存在;但是,没有治外法权,上海租界将难以为继。”[2 ](P160)以上观点是符合中国历史的实际状况的。本文也是本着这个观点和界说来讨论中国近代的租界问题的。
近代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租界,是由上海开始的。外国人用一次付与永久租金(即地价)的买断办法,使整个居留地的土地都属于外人所有,遂使该地区失去居留地的意义,成为归于居留民所在国领事管理并行使政权的“独立自治国”。于是该地区由原来国际私法范围的居留地,质变而成为国际公法范围的租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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