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问题,派遣驻外使节的事一拖再拖,直到1875年马嘉理一案发生,才促成了郭嵩焘的第一次使英。但也正因为如此,近代中国的使节制度才逐渐形成。1876年,清政府规定了出使人员的俸薪,颁布了《出使章程十二条》,包括驻外使节的任期、使馆的编制和经费的使用等规定,[7](P3—4)使节制度初具雏型。但是,由于对外交往的经验不足,以及制度管理上的弊端,早期的使节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对此,洋务思想家依靠他们在对外交往中的经验和敏锐的观察力,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对于完善近代中国的使节制度有重要作用。
1.重视使职
五口通商以后,国人的对外态度开始有所改变,传统的天朝上国观念开始逐渐淡化,对外来事物的吸收也能够采取一些积极主动的态度,但传统守旧观念仍然产生着潜在的消极影响。最为典型的例子是,1876年郭嵩焘接受使英任务后,立即成为众矢之的,朝野上下竟然由此掀起一股声讨这一“有辱国体之举”的浪潮。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洋务思想家们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他们多次呼吁,要求清政府重视使职,以求改变旧有观念。郑观应强调了使臣的重要性,他认为“今中国既与欧洲各邦立约通商,必须互通情款,然无使臣以修其和好,联其声气,则彼此hàn@①格,遇有交涉事件,动多窒碍。是虽立有和约,而和约不足恃也。虽知有公法,而公法且显违也。是则使臣之责任不綦重哉。”[5](P124 )郭嵩焘在给朝廷的奏折中也提出:“应请以后选派使臣,依照常例由礼部开列二三品以下堂官,年岁不满五十者,听候钦派,亦与寻常出使同等,期使廷臣相以为故常,不至意存轻重,而于洋情事势不能不加研考,以备国家缓急之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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