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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近代化思想评析

时间:2007-3-9 17:42:10  来源:不详
165页。)即设法让“一盘散沙”的民众积极地参与国家事务,真正地行使民权。孙中山提出:“国犹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百而举步,而国之初造,岂能一时而突飞?孩提之举步也,必有保姆教之,今国民之学步亦当如此。”因此,他表示,要依照其*近代化的理想和原则,去“教国民行民权。”(《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413页。中华书局,1985年。)孙中山在《建国方略·民权初步(社会建设)》中,对民权的具体实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几近于繁琐,度其目的,恐怕主要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能够真正地广泛地参与国家的*生活,更好地“教国民行民权”。

  第五,孙中山强烈主张在国家*生活中贯彻法治精神。这是他的*近代化思想中又一个重要的方面。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统治,实际上是人治,完全缺乏近代意义上的法制观念。孙中山在探索中国*近代化的历程中,向来主张在*思想和*操作中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以法治国”,认为一个国家要长治久安,“有了治人,还要有治法。”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对这一原则处处加以贯彻,并注意在实践中,对这一思想加以完善。如临时政府由立法机关——参议院、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组成,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临时政府的重要法律法规,由法制局制订,呈交临时大总统,临时大总统再交参议院议决后签署公布。等等。虽然没有超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结构模式和操作模式,但比起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以权代法、草菅人命的“人治”,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是中国社会*走向近代化的重要保障和不可缺少的环节。孙中山主持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一具体、完备、系统的根本大法的产生,确立了近代中国民主共和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规定了国民依法应有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其目标不仅是要保卫革命的成果,更主要的是要保障中国在民主共和*的道路上继续前进。孙中山后来的“护法”斗争,实质就在于此。约法一经破坏,“则数十年革命事业的成绩,固全被推翻,而将来国家根本之宪法,亦无从制定。”(《国父全集》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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