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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中国*文化新趋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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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2:4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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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社会地位在辛亥革命后得到了空前提高,她们在许多方面已经得到并争取得到与男子同样的地位和权力。摧残妇女的“缠足”首先被归入废除之列。孙中山通饬各省劝禁缠足,各地遂“天足女子渐多,乡间妇女与男子共耕耘”(《横山县志》卷3)。民间风俗也随之发生变化,“议婚者不以足大为嫌,亦文明进步之渐”(《满城县志略》卷8)“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旧意识开始被打破,更多的妇女进入学堂学习,步入社会从事工作。辛亥革命后不久,唐群英在北京成立了“女子参政同盟会”,欧阳雅文在南京组织了女子北伐队,广东、上海等地也成立了女子北伐队。在男女平等的旗帜下,涌现出大批的女活动家,这些人被称为“女英雄”或“女伟人”而闻名全国。妇女们逐渐“认识国民身份与责任之所在”,要求取得与男子同等的参政权(《中国妇女运动史》第52页)。但是,当时,妇女地位的提高只限于解除封建束缚和获得一定的自由权,《临时约法》中竟没有男女平权与妇女参政权的规定,为此,唐群英、林宗素等女界领袖立即上书孙中山,要求“重法律、申女权”(《中国妇女运动通史》第912页)。为了争得女权,她们常到参、众两院去旁听。具有强烈自我意识的妇女数量的增加,为“五四”运动提供了干部力量。“五四”时期,各地领袖人物中的女同胞不计其数,她们是初步争取到自我解放,努力实现自我意识的代表,是挣脱封建恶势力包围的先行者。
在实现自我意识的过程中,争取自主婚嫁、自由恋爱是另一项重要内容。许多进步青年都发出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呐喊。青年们争取个人生活自由、把握自己命运的努力,取得了初步的胜利。青年男女的追求使社会习俗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男女之私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为婚姻,合卺之仪,非俗非古,杂袭夷俗,喜怒离合,习为故常”(《崇明县志》卷4)。在各地区,离婚已经不是闻所未闻的事情了。
对自我意识的追求代表了这一时期中国*文化的新趋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样要求的。自我意识的萌发 << 上一页 [11] [1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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