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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坊与徽州文化

时间:2007-3-10 9:02:57  来源:不详
4,雍正9年(下同)。

[20] 许登瀛:《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8《许氏家规》,乾隆6年(下同):“凡因小过,情有可宥者,而欲尽抵于法,亦非所以爱之也。莫若执于祠,祖宗临之,族长正、副斥其过而正之,棰楚以加之,庶其能改,而不为官府之累,其明刑弼教之行于家者乎?”棠樾鲍氏敦本堂石刻《公议敦本户规条》:“盗卖祖坟公产、盗砍荫木者;聚*无论骰子、跌钱、看牌者;酗酒打架、男妇干犯上、品行不端、好于人寻事争斗者;妇人打街骂巷、不守规法者……不准祟。”鲍琮:《义田·公议体源户规条》,《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19,嘉庆10年(下同):“鳏、独、孤有干犯长上行止不端者,停发三年,改过三年后再给;寡妇打街骂巷不守法规者,停给一年,改过次年再给。”

[21] 王让修:《祁门县志》卷5,道光7年刊本:“彼再嫁者比加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穴墙乞路,跣足蒙头,儿群鼓掌,掷瓦石随之。” 佘华瑞《岩镇志草·逸事·谢烈妇断石吟》,雍正12年刊本:“潘孝烈罗氏之卒,其家窘不能丧,族人为之备棺衾,阖镇绅士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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