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备边司誊录》正祖二十一年丁巳二月二十二日、六月二十四日。
[42] 以上分别参见《备边司誊录》纯祖二十八年戊子六月初五日,纯祖三十二年壬辰九月初三日,宪宗七年辛丑正月二十四日,宪宗十三年丁未八月初一日。清咸丰元年(1851),改税率为“每斤税以四两为定”,共“税钱十六万两”。见《备边司誊录》哲宗二年辛亥八月二十八日、闰八月二十三日。
[43]《备边司誊录》哲宗二年辛亥八月二十八日:“第以当初创设,职为象译辈聊赖之资,而一转而为湾商贸迁之货,再转而为私民资生之业,三转而税额渐增,至补经用,而居然为一国之大政矣。”
[44]《备边司誊录》哲宗十二年辛酉七月十八。
[4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12,礼部,第11878页。
[46]《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十四年戊寅正月初五日:“而中古,则日本不与中国相通,所用燕货,皆自我国莱府转买入去。……自雍正年间,中国直通倭国之长崎岛,故倭银之出来我国者甚少,而又自被执人参之见塞,倭银元无出来者。”
[47] 清道光年间,朝鲜义州府“创出私税”,名其为“阖眼税”,交纳此税,税官们大概就对*违禁视而不见了。见《备边司誊录》宪宗十二年丙午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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