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20座卡伦,并决定每5座卡伦设“卡官兼稽查一员”,每10卡设“总卡官一员”,以库克多博、珠尔干两处卡伦为总卡驻所,加强“训察”。在新疆地区,道光十三年(1835年)清廷批准实施伊犁将军实行巡查卡伦制度与巡边制度融为一体的《巡卡会哨章程》(后面详述)。这些措施都旨在通过一些调整力求加强对卡伦的监督、检查环节,完善巡查卡伦制度。
可见,清代的巡查卡伦制度不同于卡伦官兵的坐卡巡查制度,其目的和任务明确,即对卡伦官兵的执勤进行监督或检查,从而加强卡伦的防守力度。
三、察边。“察边”是清朝政府采取的又一项边防措施。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中俄两国签订《尼布楚条约》,从法律上肯定了额尔古纳河和格尔必齐河以东、外兴安岭直至鄂霍次克海以南的乌苏里江和黑龙江流域,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属中国领土,从此,清朝与俄罗斯有了法定的边界线。于是,清朝派遣官员查勘中俄东段边界,按照《尼布楚条约》的有关规定,在国界线上立石碑或鄂博等界标。此后,清朝政府定期派兵至格尔毕齐、额尔古纳、默里勒克、楚尔海图等界河以及附近地带进行巡视,谓之察边[25]。察边作为边防中的重要措施曾先后在东北、北部、西北地区推行。“察边”一词在汉文史料中还以巡边[26]、巡察边界、巡视边界等字样出现[27]。察边部队的任务和目的是经过国境线及其附近地带的巡视,查看所立国界线之界标——界碑、鄂博有无毁损,边境线内侧一带是否有越境俄罗斯人等建盖房屋、开垦、放牧,或者采矿等情况,“遇有越境之俄罗斯,即行捕送将军,请旨办理。” [28],通过察边力求维护国界附近地带的社会秩序,确保领土完整。
察边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察边的周期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都有所不同,有一年一次或三年一次等固定周期,被派往察边的部队是从各地驻兵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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