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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雅厦门对话与中国民主思想的开端刍议

时间:2007-3-10 10:31:49  来源:不详
期。事件最后成功解决,李福斯释放了三艘丹麦船,并赔偿1500英镑。32 

    对只知道惟一君主政体的中国君臣来说,《万国公法》的副作用,就是输入了民主宪政思想,并创造了在专制语言环境中颇有生命力的“权利”、“君主”、“民主”等民主话语体系。 

    惠顿原书分四卷十二章,551节,700多页。据曹廷杰《万国公法释义》稿本统计,丁译分四卷十二章二百三十一节,标目二百九十有五,79193字。“第一卷,释公法之义,明其本源,题其大旨”介绍欧美国际法学派时说:“海付达,日耳曼国名公师也。……海氏以公法分为二派:论世人自然之权,并各国所认他国人民通行之权利者,一也;论诸国交际之道,二也。今时所谓公法者,专指交际之道,可称之曰‘外公法’,以别于各国自治内法也。” 33书中3次出现“人民权利”,77次出现“权利”,56次出现“主权”。惠顿原书“Human rights in general”,丁译为“世人自然之权”。丁韪良在后来的同类著作中说,他对权利等词的创造是颇费苦心的。中国古代,惟有帝王一人受命于天,是权力的主体,亿万臣民均为权力的客体。《荀子·劝学》说:“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盐铁论·水旱》说:“罢盐、铁,退权利”。34但这些“权利”的含义,与西方民主思想家揭示的人民的“自然权利”截然不同。《万国公法》传播的“人民权利”学说,为光绪年间的天赋人权论开了先河。 

    丁译从不同视角将全世界国家进行了分类。“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据此世界各国分为“自主之国”和“半主之国”两类。从政体划分,他又将世界各国分为“君主之国”和“民主之国”两类。“第二卷,论诸国自然之权”,丁将惠顿书中的“constitution”译为“国法”、“大法”。书中出现“国法”120次,“大法”4次。在第十二节丁氏特别注释:“所谓‘国法’者,即言其国系君主之,系民主之,并君权之有限、无限者,非同寻常之律法也。”第十三节称:“美国合邦之大法,保各邦永归民主,无外敌侵伐。”“第十四节,立君举官,他国不得与闻:若民主之国,则公举首领、官长,均由自主,一循国法,他国亦不得行权势于其间也。”“第三卷,论诸国平时往来之权”,“第四节,国乱通使:在君主之国,无论其权之有限、无限,通使之事大抵归国君定夺。在民主之国,或系首领执掌,或系国会执掌,或系首领、国会合行执掌。”第一卷第二章“第二十四节,美国系众邦合一”,介绍了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分别标出“上国制法之权”、“首领行法之权”、“司法之权”,而原书有关内容只分两小节:第53节的书旁小标题是“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Union”, 第5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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