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所范围,但须由业中声望素著者具书介绍,并有遵守本公所章程及担任经费之义务。”第三条规定:“同业有银钱纠葛等事,得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如有发生冒戤牌号、割窃花本暨一切不规则之行动,妨害同业利益者,得由当事人报告公所,同业公同议罚,或令其退出公所。”第四条规定:“凡一切应行兴革事宜,各职员均有提议议决之权,议决事件随时录入议案。”第六条规定:“凡隶入本公所范围以内者,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每票举三人,以多数为当选。”“附则”中则具体规定了公所所设蒙养学堂的名额,抚恤鳏寡孤独的户数,公所经费的来源及其筹措方法等。
从这个章程的宗旨来看,云锦公所已经进一步突破了旧式行会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对生产技术进步、生产规模扩大的限制,明确表示要“研究出品,改良丝织,整齐货盘,推广营业”,这显然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改良丝织品,扩大再生产。同时,云锦公所也与旧式行会的组织形式有了明显区别,采用了诸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多数为当选”等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章程》中对“一切应行兴革事宜”的重视,表明纱缎庄业云锦公所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力图有所改革和振作,以求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但是,从这个《章程》中仍然可以看出,此时的云锦公所依旧较多地带有它所脱胎出来的那个组织的一些落后色彩。例如,它没有像铁机公会一样采用资产阶级色彩比较鲜明的同业公会的名称,而是仍旧套用着云锦公所的传统招牌;它也没有像铁机公会那样采用近代资本主义企业组织的“总董”、“董事”等称呼,而是依然袭用着传统的“司年”、“司月”等名目。以上这些区别,反映了云锦公所和铁机公会在组织形式近代化方面的差异。在云锦公所的业务内容上,也明显可见较多旧的痕迹,比如规定加入公所“须由业中声望素著者具书介绍”,并把调解同业矛盾置于重要位置,“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同业公同议罚”,还把救济贫困同业,抚恤鳏寡孤独作为重要事务加以强调,等等。这些都说明,此时的云锦公所虽然已经完成了由一个行会团体向一个资产阶级同业组织的蜕变,但在它的形式和内容上,都还不可避免地残留着一些旧的胎记和烙印。
时至1930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工商业同业公会法》及《施行细则》的颁布,传统色彩浓厚的云锦公所的名称终于难以续用,于是,“云锦公所依法改组,定名为吴县纱缎庄业同业公会”,并拟定了包括“总纲”、“会务”、“会员”、“组织及职员之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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