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更为重要的是,义律宣布的“已经签订了初步协定”,就是英方也不予承认。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在致义律的信中明确指出:“不能够把属于一国君主所有的任何部分领土割让或转让给另一国君主,……琦善订立的关于把香港割让给英国的那项协议,即使已载入一项正式的条约之中,在获得中国皇帝的批准之前,是没有价值或效力的。”[④③]
可见,无论从哪方面来说,这个所谓《初步协定》或《善定事宜》,都是不能成立的。把它说成是双方签订了《穿鼻条约》或《穿鼻草约》,是毫无道理的。
还要强调指出的是,义律声称,琦善同意把“香港本岛及其港口割让与英王”,纯属强加于人。琦善从未表示同意。事实上,琦善在历次照会中,只答应“代为奏恳”,“予给口外外洋寄居一所”。当义律要求同时割让对岸的尖沙咀时,琦善的答复仍是两者之中,“止择一处地方寄寓泊船”。义律把它歪曲成“香港本岛及其港口割让与英王”,完全是偷梁换柱。
四、《江宁条约》使英占香港“合法化”
<< 上一页 [11] [12] [13] [1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