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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强占澳门与清政府拒绝批准中葡《和好贸易条约》(二)

时间:2007-3-10 10:49:37  来源:不详
8月8日),清钦差全权大臣恒祺在总理衙门与基玛良士画押,盖用关防。随后基玛良士赴天津会见钦差大臣崇厚,崇厚也在条约中画押。订约日期填写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即西历1862年8月13日。 

中葡《和好贸易条约》除了规定葡萄牙获得同英国一样的通商特权之外,最重要的是关于澳门的规定。该约第九款写道:“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均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册1, 页188~189。)。当时参加订约的清朝官员愚昧无知,他们仅着眼于条文中的“仍由大清国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一句,就认为清政府可以照旧在澳门设官治理了,对于葡萄牙在条约中塞入的此等官员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无异这句话,因缺乏国际法常识,对其实意,茫然无知。而这恰恰是确定清朝在澳门设立什么性质的官员的关键。基玛良士对条约中的这一规定欣喜若狂,认为这等于承认澳门属于葡萄牙,“葡萄牙王室在此权益首次以明确而体面的方式得到了确认”(注:萨安东编:《葡中关系史资料汇编》,卷2,页38~39。)。但愚昧的清朝官员,直到1864年葡萄牙使臣来天津要求互换条约之前,都没有觉察到自己被基玛良士所愚弄。 

按照该约第54款规定:“所有议定以上章程,两国大臣定期画押用印,自是年起,约计限以二年,俟大清国大皇帝,大西洋大君主,彼此批准,即在天津互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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