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归中国设官收税,并每年应输地租万金,方与议立条约”(注:文庆等辑:(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 而基马良士正是想通过签约取得澳门主权,所以双方会谈8次,无法达成协议。 后经法国驻中国公使团的一等秘书哥士耆(Count Kleczkowski)调处,以“中国仍在澳门设官,而纳租一节,彼此俱置不论”(注:文庆等辑:(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的双方妥协方法,于8月1 日共同达成《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54款。其中涉及澳门主权者是第9款:
大清国皇帝、大西洋大君主,愿照彼此和好之谊定例,……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注:《澳门专档》(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台湾1995年版),页2~5。)。
按此款虽言及清政府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但此官员“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言下之意,中国政府在澳门设官是一种领事性质,澳门无疑已不再是中国的领土了。所以,《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实际上已使葡萄牙取得澳门主权合法化。
幸好,在换约前,清政府发现《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有丧失澳门主权之嫌,所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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