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中并不常见,而对过去的国际条约进行解释应当考虑到当时主导的或代表了缔约双方愿望的法律定义或原理[15]。著名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认为,这时,需要援用私法原则来类推解释:这种援用是合理的、是人们所希望的[16]。
就国内法而言,租借的意义便是将物权分成所有权与使用权,二者分离便出现所有者与使用者(物的持有者),后者向前者交纳租金(可以由所有者减免),而不拥有物之处分权。这在当时的葡萄牙民法中亦是如此[17]。
在缔约过程中,中方代表金登干曾请教于中国在伦敦雇用的律师霍金司,提出两方面问题:1用来证明"无租金租赁"优于不存在任何正式"租赁"的论据或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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