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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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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9:4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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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为澳门规定的是一种租借地的地位,其重要性是巨大的。赫德也认为:"葡萄牙人"居住"已逾三百年,而将其作为葡殖民地"管理"仅十五年。……中国决不想去破坏这一现状,……。当然,总有一天中国会同葡萄牙闹翻,不允许这种状况再继续下去,葡萄牙要害怕和正害怕的东西远未消失"[13]。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租借与割让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割让是指一个国家把它对特定领土的主权按照条约让与另一个国家,这是一个特定领土的领土主权丧失的原因之一。而租借则是一种对主权的行使所进行的限制,它并不丧失主权的本质。租借地的地位以承租国和出租国之间的条约为根据,其中出租国保留主权,而承租国取得的是一种治权,或称"管辖权利"。那种把租地看作"伪装的割让"的说法"在法律上不正确,也不符合实践"[14]。 "租借"一词确实是从国内法移植而来,是以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分为基础的。"租借地"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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