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国)京都里斯波阿(里斯本)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订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
第三款 前在大西洋国京都里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不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1]。
其中会订界址的规定为两国日后的谈判与争执埋下了伏笔,而其中对澳门的地位并未直接言明,更是两国政府及其学者争论的焦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