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借而非割让
其实,要清楚地理解"地位条款"的真正意义,需要将有关规定结合起来分析。
前北京大学史学系主任朱希祖早于1922年便指出:"葡国不得让其地于他国一款,正约改为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是澳门主权,中国未全失也"。[5]
当代学者黄文宽认为:"就条文来作分析,中国也还没有丧失澳门的所有权。从条文的意思表示来看,中国不把澳门让给予葡萄牙,澳门仍然是中国所有的领土,不过设定地上权,允许葡萄牙人永住管理。葡萄牙人未得中国同意,不能转让给别国。这说明他没有处分权,他得到的至多只能是一种限制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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