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他认为葡萄牙享有的是"租赁权利"[6]。黄先生的分析很精辟,法律逻辑亦严谨、准确,只是条约解释涉及的是国际法现象,如果仅从国内法角度做民法意义上的分析,恐仅有类比意义,其结论尚欠说服力。
"地位条款"用语不甚明确乃是故意所为的结果,这一点从条约筹备工作的文件可见。
清政府总理衙门就此"地位条款"的草稿提出了3项方案供选择:
1.完全不提澳门,如此即可任一切照旧,葡萄牙得到条约,中国得到征税合作。
2.中国同意永久租给葡萄牙以香山县境内经葡萄牙占据、通称为澳门的那片土地,不收租金,并且答应葡萄牙可以像以往一样治理这块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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