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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有葡萄牙的学者得出此约使葡国在澳主权"合法化"的结论[2],有的西方学者,如前所引述的美国人马士,也认为条约把澳门"割让"给了葡萄牙[3]。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学者周景濂也在其《中葡外交史》一书中说:"自光绪十二年(1886年)以前,澳门在中国之地位,为葡萄牙之租借地,性质远未变更",但缔约后,"中国于条约上正式承认葡国占领澳门矣"[4]。这里的"占领"意指非租借之割让。持此种看法的人是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问题的,却并未从法律角度和条约本身的意义来分析,其主张是错误的,且正中殖民主义者下怀棗割澳门出中国,占澳门为殖民地。"地位条款"的特殊性,使其解释涉及多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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