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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寺观的地产

时间:2007-3-10 10:50:28  来源:不详
旧置地。又载:海玉堂交寺银二十两,当年置典契地五亩,如原业回赎,仍然置地。[36] 在这种场合,碑文无一例外,都要注明典地价,以便日后办理回赎并用所付价银重新置地。诸如此类的做法,应该也适用于旗人。 

清初圈占畿辅大片土地,除将其中一部分分给皇帝和王公贵族设庄,大部分分给八旗官兵作为份地。因为份地是按“计丁授田”原则分配的,每丁五垧(一垧五亩),故占有大量奴仆壮丁的贵族、官员获益最多,“富厚有力之家,得田每至数百垧”[37]。从而拥有设立管家管理生产的条件。印证上引碑文,旗人舍地一般都在顷亩以上,慷慨的施舍,说明他们的社会身份虽不尽相同,均属旗人中的富裕阶层。 

除旗人外,施舍土地的还有形形色色的民人,如官员、富户、僧道、太监、艺人等,因资料零散,在此不赘(俱详本文附表)。除了以个人和家庭名义施舍外,有些土地是在香会名义施舍的。在这种场合,施舍的是会众集体的财产而非一家一户的私产 [38]。另外,官府也将一些查出的壮丁余地施与寺观。如昌平州南门外永安桥南地一段二十亩,是果园壮丁李国斌开垦的档外余地,雍正十三年六月官府决定将该地施与紫极阁,永为香火之用。[39]  

在寺观的受施地中,按照土地来源的不同,又可分为民人舍地和旗人舍地。民人舍地给寺观属民间不动产交易,为法律所允许,毋庸赘言,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旗人舍地上。旗人舍地中既有置买得来的民人土地,也包括祖传下来的旗地,而将旗地所有权转让给民人(包括寺观僧人),是为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因此,在旗人舍地现象的背后,掩盖的恰恰是旗地非法流入民间的事实。在这个问题上,许多旗人显然明知故犯。 

按照文献记载,早在康熙年间,京畿民人典买旗地现象已暂露头角,且随时间推移呈愈演愈烈趋势,据说到乾隆前期,已有大约十之六七的畿辅旗地落入民人之手。[40] 此说或不免有些夸大,但旗地大量流失,以致严重影响到旗人生计,应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旗地流失严重瓦解八旗制度的根基,满族统治者不能无动于衷,从雍正年间起,开始大规模旗地清查活动,谕令将流入民间的旗地全部动帑回赎,重新至于旗人控制下。前引《潭柘岫云寺募置香火田碑记》所云“间有隐占”,即指旗地被民人典买占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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