巽木业公会章程》内容,见藏档:档号S145-1-7-13。)完善和补充了公所旧章的缺陷与不足:
一、明确该公会是以经营洋杂木及兼营国产板木为专业范围、独立的同业组织,以示与木业会馆性质、系统不同。这是因该会在向农商部呈请备案时,部方认为经营木植的所有同业只能成立一个公会,要求该会与木业会馆(即原木商公所)合组公会。经从历史渊源、专业分工、经营性质与系统的差异方面力争后,(注:藏档:档号S145-1-6-006。)部方始同意在加以说明后震巽木业公会可以单独建会。二、在宗旨方面,强调公会的互相精神,提倡商业道德,维持同业公利和矫正营业弊害。它较之原公所宗旨更为接近实际需要,尤其在应付突发事变时,同业的互助和商业道德的发挥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三、对公会的职能范围作了具体的阐述,主要包括联合同业研究业务以促进同业发展,整理行规以讲求信义和评定各货价值,评议和调解同业争执,为同业向商会、官厅和各埠商业团体代为呈请各种商事请求以图救助,对属公会处理范围内的同业之事代尽应尽之责。该公会对近代公会所应承担的任务、作用方面认识的深入,正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后期,整个上海社会近代一体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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