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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木业同业公会的近代化

时间:2007-3-10 10:50:30  来源:不详
图自立、自强的“群”精神。 

但是,该章程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对会员的构成、会所职能、入会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尚乏具体、明确界定,组织内部的分工也有待进一步细化。随着公所事业的不断扩大和内外事务的日趋繁忙,成立章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愈形突出。1917年,农商部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后又颁布这一规则的修正案,引起震巽木商公所中锐意改革人士的极大兴趣,于是倡议改组公所为公会的呼声不断高涨。1925年“五卅”惨案发生,上海全市掀起声势浩大的“三罢”和抵日、英货物运动。作为经营包括日本软硬木与英商控的加拿大软木在内的各类洋木的木材业(如最大的专业洋木华商——久记木材公司的大部分货物就是英商怡和洋行订购的),在这次运动中因进口的英、日洋木被封存货栈和工人罢业,无法入市,营业遭受一定的损失。虽然震巽木商公所对运动积极的支持态度,(注:藏档:档号S145-1-7-041。)但也由此认识到需要进一步强化组织统,以应付各种突发危机,尽量减少同业的损失。经全体同业会员议决后,1925年11月,震巽木商公所经反复呈请北京农商部后终获核备案,正式易名震巽木业公会。公会在继承原公所章程基本内容的前提下,订立新的《上海震巽木业公会章程》12章20条,(注:有关《上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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