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海木业同业公会的近代化 |
|
时间:2007-3-10 10:50:30 来源:不详
|
|
|
制度作为衡量入会成员地位高低、权利大小的尺度。经注册后的木行,每号由执事人(相当于企业法人)为代表员,再通过全体代表员当众投票选举等一系列程序,以得“权数多者为当选”,选出议董11人,嗣由代表从11名议董中再进行投票,按得票多寡当众选出总董和协董各一人,负责管理公所中日常事务。总董和协董均按年选举一次,可联选联任。为监督总、协董工作,每周下午还规定召开常会讨论一切事情。如遇特别要事,必须召开全体代表大会议决。此外,由总董从议董里推任一人担任会计员,管理所中日常开支。但如动用公款,则须议董会议决和总董签字后始可照付;另设书记员一名处理一切公牍,但发文须经总董核阅批准。上述内容反映出震巽木商公所从代表资格、选任方式、任期规定、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力图与近代化接轨的行会管理制度,它为该所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三、章程对公所常年经费的来源作了硬性规定,要求各同业售货时加行用一分,每三个月报缴一次,并专设调查员随时查察,对以多报少者“必当议罚。”这一规定为公所购地建所、维持日常开支、拓展事业和开办教育,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经济基础。据笔者按藏档统计,截止到1925年,包括创办捐、建筑捐、注册捐和特别捐在内的98家同业捐款总数已达210,230两之巨,其中以久记和顺泰两家最多,皆为3,000两(注:藏档:《震巽木业公会同业捐助基金银两表》,档号S145-1-7-010。)(这也是两号长期居于公所领导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充分体现了该公所力求立足自养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