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的特殊依赖性,难以与国家长期抗衡,也无力抵御国家的侵蚀,最终也就难以摆脱被国家强制扼杀的厄运。(注:朱英:清末民初国家对社会的扶植、限制及其影响,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应指出,史学界对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市民社会研究仍处于空白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对1928年以后中国市民社会与政府关系的发展已形成一种定论或共识,即认为此时期社会在政府严厉控驭下,原有的地位、作用、影响急剧下降,从事研究已无价值。如徐鼎新写道:“在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名存实亡,商会完全处于屈从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注:徐鼎新、钱晓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00页。 )朱英亦指出:“由于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采取强制手段对市民社会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并对保存下来的民间团体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这些团体大都丧失了原有的市民社会特征。因此,近代中国自清末萌生发展而形成的市民社会雏形,受到极为严重的摧残,可以说已遭到国家的强制性扼杀。”(注: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历史*,华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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