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五日限满,而该州于九月十二日才解府,计迟延两个月零二十七日。开封府审限为一个月,除去六日的解省程限外,扣至十月十八日限满,该府于十二月十七日解司,又迟延一个月零二十九日。在这样的情况下,担任案件审理的各级部门无不拖延审讯,使得此案直至咸丰九年(1859年)五月仍未结案。(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8045包。)在如此效率之下,积案的形成自是不足为怪的。
在任意拖延之外,肆意贪污受贿、索取额外钱财也是官员积案不审的重要原因。贪污索贿有时几乎贯穿着整个司法审判的过程。如曾国藩曾述及同治年间直隶司法状况的三大弊病:“闻京控发交到局,委员往提人证,间有得钱卖放之弊,行贿受托,则以患病外出等词,捏禀搪塞,此一弊也。案证提到省城,分别保押,听候审办,有发交清苑取保者,县役任意讹索;有发交辕门取保者,府役与门丁任意讹索;有取店保者,店家居奇勒kèn@②,择肥而噬,此又一弊也。每过堂时,必有差役承带案证,而承带之差往往五日一换,换差一次,讲费一次,诛求无厌,此又一弊也。”(注:《皇朝经世文编续编》,第4715页。)可见,从省城到首县、从各级官吏到府役门丁、从衙门到官店,借积案压案而索贿受贿的现象都无所不在。在当时,“暮夜之金可入,凭贿赂为展办之资;情面之缘可假,借驳审示公道之大”(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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