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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 利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

时间:2007-3-10 10:52:12  来源:不详

    吴宗圣只身赴京告状的义举,不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为芜湖商界铲除了一大公害,从而保护了芜湖各路商人的合法权益。而婺源茶商李登瀛在前往广东经商途中于江西被盗后所采取的敦请当地官府“勒石通衢”的做法,最终使“商旅于安”(注: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四《人物·义行》。),则更是徽商依法保护商人群体利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

    汉口是明清时期闻名遐迩的商业重镇,也是徽商的主要聚居地。为促进同乡之间联系,保护同乡商人的利益,旅居该地的徽商曾于清初共同集资兴建了新安会馆。康熙年间,徽商决定拓宽通会馆的道路,并“开辟马(同“码”)头,以便坐贾行商之出入”。但这一动议触犯了当地土著居民的利益,遇到了他们强烈的抵制,最后形成了官司之讼。汉口徽商为了打赢这场诉讼,先后“兴讼六载,破资巨万,不能成事,以致力竭资耗,则祭典缺然”。这场官司最终拖到雍正十一年(1733年)才告以结束,结果,徽商不仅赢得了诉讼,而且“置买店房,扩充路径,石镌‘新安街’额,开辟新安马头,兼建奎星楼一座,为汉镇巨观”。(注:《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观察蘧园公事实》。)聚居汉口的徽商耗资巨万,历时四十余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之举,着实应验了那句“哪怕你湖北人刁,徽州人要买断汉口的腰”(注:曹觉生:《解放前武汉的徽商与商帮》,载《江淮论坛》编辑部编《徽商研究论文集》,第125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1版。)的民谣。

    徽州是明清时期著名的文化之区,向有“东南邹鲁”(注:弘治《徽州府志》卷一《风俗》。)之誉,徽州又是“民习律令,性喜讼”(注:《欧阳文忠公全集·居士外集》卷十一。)的民俗“健讼”(注(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二《两都》。)之地。因此,从这里走出去的徽商不仅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虽“贾而好儒”,而且拥有很强的法制意识,懂得依法行事、守法经营的道理。这是同一时期其他地区的商人或商帮所不具备的,尽管明清时期徽商法制观念中的“法”还是带有很大局限性的封建法律,但通过对这一法律的遵守和利用,徽商还是在商业活动中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对此,我们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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