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不得以捐输,但这不能说明所有官商都是如此,也不能说明该官商发家时,投靠政府的情况。因此,对大多数官商来说,捐输、贿赂官府并非一定等于破产。有人指出,在1750~1800年间,运盐商人每年可获利润500 万两。〔72〕另有人说,盐商平均每年捐输近百万两。〔73〕盐商大概是官商中捐输较多的商人,他们捐输的款项也只占全年利润的五分之一,可见捐输、报效只占官商利润的一部分,大部分利润是官商投入再生产;或者自己消费;或者作他用了。另一方面,即使官员腐败,也不能由此说明政府是严重压抑官商的,尤其是政府的各项商业政策和规定,更没有以压抑商人为目的。不过,官商的破产确与政府有关,这就是国家采取的管理官商的制度,从主观意志出发,人为管理,统制过死,完全违背经济规律。正是这种管理体制,才使官商走上破产的道路。与此相反,政府对民商的管理就比较宽松,许多方面没有统制,致使民营商业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发展,民商的发展也比较正常、稳定、迅速,由此也可以说明清政府不是严重压抑商人的。
还有的人认为:官商的衰败与国家商业政策有直接关系,“封建专卖总体上是以抑商为核心。”但是又指出,康雍乾之际,政府“比较认真执行”‘恤商裕课’的方针。”自“乾嘉而后,随着*环境恶化,‘恤商裕课’的机制削弱,抑商功能强化。”〔74〕这也值得商榷。清代国家各时期的商业政策有一定的继承性、连续性,嘉庆时并非商业政策有什么改变。只是嘉庆以后国家经济已开始走下坡路,与国家经济命运相连的官商,其经营自然也不会再出现什么兴盛的局面。实际上官商的盛衰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变化有直接关系,官商产生本身正说明了这一点。(有关清政府的商业政策另文论述)
注释:
〔1〕参阅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19页。
〔2〕〔52〕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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